政府在时间银行推进中扮演什么角色?

时间 2020/08/04

在一次时间银行交流活动中,一位出席的政府官员提出二个问题:“时间银行由谁来兜底?”、“政府财政能不能长期支持时间银行?”(“兜底”是指时间银行中存储时间的最终兑付)。这二个问题实际上提出了政府与时间银行的关系话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现代时间银行理论创立的背景

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经济滞胀”:经济增长停滞、高通货膨胀、失业以及不景气同时存在,政府的公共福利支出大幅降低。为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埃德加.卡恩教授提出了“时间银行”概念,用时间代替法定货币作为服务的交换媒介,以防止无节制追求金钱利润的负作用,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包容的社会秩序。

从上述历史背景可以看出,时间银行并不是要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恰恰相反,时间银行是希望创建一套与法定货币和市场经济平行的交换体系,用社会力量而非行政手段和资本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

2、时间银行的理论与实践

卡恩教授提出了时间银行的五个核心理念“每个人都有价值,有的社会工作无法用金钱衡量,用互助互惠共建和谐社会,用支持和信任重建社区;尊重每个人”。日本的水岛照子于1973年创立了第一家时间银行,最高峰时达到4千家,存储的时间只用于交换服务。

从时间银行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它是以“自愿、无偿、利他”的志愿服务精神为核心,金钱或物质的兑换并不是时间银行的最终目的。在时间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各时间银行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进行适当的物资或金钱激励,但将时间银行过于物化无疑有违初心。以服务换服务应该成为时间银行运营的主流模式。

3、我国社会治理思想的要求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要建立“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在此基础上增加“共治”,充分体现了治理的核心思想是以开放的心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动员社会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对群众的服务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形成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局面。

在建立社会治理多元的制度体系和完善的社区自治体系过程中,时间银行可以成为一种重要模式。以社会力量为主体建立和发展时间银行符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

 

那么政府与时间银行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不妨以商业银行进行类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政府对银行行使监督职能。政府并不是商业银行的运营主体。时间银行和商业银行本质上都是提供“信用服务”。政府不适合以运动员身份入场,应该以裁判的身份制定规则、控制风险、奖励优秀。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应有的动力与活力,让时间银行蓬勃发展起来,让真正的公益慈善文化在每个人的内心生根、发芽。